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2015 年 4 月 2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 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为 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不得受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 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并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关于严肃纪律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成果的通知》(审改办发〔2015〕2 号)相关要求,我会决定废 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中 介〔2014〕74 号),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保监中介〔2015〕139 号 - 2 - 业人员资格考试,请各相关单位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中国保 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 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修改后的保险法第 111 条和第 122 条规定,规范从业人员准入管理,认真对从业人员 进行甄选,加强专业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 专业能力。
五、保监局要认真督促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严把准 入关,加强风险监控。对于把关不严,造成客户投诉率、保单退 保率等风险指标异常的机构,保监局应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请各保监局将本通知内容及时转至辖内各有关单位,切实贯 彻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放开前端的 同时,严格管控后端,做到无缝对接。中国保监会将尽快制定完 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具体事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