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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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60 更新时间:2015年04月22日10:53:43 打印此页 关闭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0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1401

 

  (鄂食药监文〔2015〕3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湖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强引导,有效对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运用市场规则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是化解食品安全风险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是推动社会共治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利益的创新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风险防控和社会管理功能,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专业运作、多方共赢”的原则,采取召开企业对接现场会等方式,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与保险公司(机构)对接,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供求信息衔接机制,为各市场主体的衔接提供便利条件和信息咨询,激发投保者的积极性,推动细则有效实施,为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积累经验。

  二、加强管理,主动服务。各承保保险公司(机构)要建立专业服务团队,加强内部管理,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进行专业化运作,按照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科学定价,在提供完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保障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职能,主动服务和帮助参保企业开展风险排查、防灾防损,做好客户回访等便民利民的服务事项。同时加强信息管理,每个季度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报送《湖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数据报表》,提供承保理赔数据,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三、加强监督,保障秩序。保险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承保保险公司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和保障正常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秩序,引导保险公司提供优质服务,规范保险运行程序,督促承保保险公司简化投保手续和理赔流程,方便企业和消费者,确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激励,鼓励投保。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手段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并作为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的重要参考。对按规定投保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已投保企业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的支持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情况。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承保公司(机构)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结合年度宣传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产品和各项法规政策,教育和引导消费者利用责任保险维护自身食品安全合法利益,及时宣传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地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情况进行飞行检查,推动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杨志豪

  联系电话:027-87111690

  联系单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康 雨

  联系电话:027-88937727

  联系单位: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附件:1.湖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2.湖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数据报表                 

  2015年4月17日

  附件1

  湖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药监文〔2014〕78号)精神,推动我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督促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效维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

  本细则所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范围。凡在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许可证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均可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重点对象:

  (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乳制品、肉类产品、饮料、冷冻食品、酒类产品等生产企业;

  (二)餐饮服务企业:各类学校/单位食堂、集体配餐企业、中央厨房、大中型酒店、个体餐饮经营者、农村集体聚餐提供者等;

  (三)食品经营类企业(销售流通企业):食品批发企业、食品经营超市。

  第二部分 保险方案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提出的保险方案为指导性方案,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保险方案内容

  (一)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以各地与承保公司最终签订条款为准,如与本

  方案不符的,在条款中特别约定。

  (二)保险责任。

  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附加场所责任保险:因经营场所的火灾和爆炸、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维护不当、经营场所自身的缺陷、被保险人雇员的过失等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限:一年

  (四)相关说明:

  1.免赔约定:以上方案每次事故免赔5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2.附加场所责任:以上方案均包含场所责任,责任限额与主险一致;

  3.历史赔付情况调整:

  历史赔付情况

  调整系数

  二年无赔付

  0.8

  上年无赔付

  0.9

  70%以下(含70%)

  1

  70-90%(含90%)

  1.1

  90%以上

  1.2

  赔付情况百分比=(已决赔款+未决赔款)/保费*100%

  4.追溯期:追溯期指从连续投保第二年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向前追溯的期间。首次投保不设追溯期,连续投保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类企业不设追溯期),保险责任追溯期最高不超过3年;

  5.索赔基础:采用期内索赔制,即保险责任的承担以索赔发生为基础,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或追溯期内,首次索赔必须在保险期内提出。

  第三部分 承保理赔实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本着方便、高效、合理的原则,尽可能简化承保、理赔手续。

  第七条保险费用来源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付保费,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多种方式予以扶持。

  第八条投保流程

  1.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投保意向,并提供投保所需相关资料:

  (1)投保单(需被保险人签章);

  (2)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能够证明投保企业营业额、经营面积等内容的相关材料。

  2.承保公司就客户投保需求与客户会商,帮助客户制定具体投保方案并计算保费预算;

  3.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承保条件后,投保企业填写《投保单》并支付保险费,提交承保公司出具保险单;

  4.承保公司限期(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险单,并开具保费发票一同送达投保企业;

  5.投保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核对保单等资料,确认无误后,投保流程结束。

  第九条理赔依据

  投保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作为赔偿依据:

  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判决书;

  4.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条理赔流程

  1.案件受理。投保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后,及时向承保公司理赔专线报案。承保公司应立即安排专职理赔人员赴现场查勘,负责查明事故原因、现场拍照、协助施救等;

  2.调查取证。承保公司对事故的前因后果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损失进行核定。并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搜集相关资料;

  3.预付赔款。对于双方确认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经发生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承保公司可以按已确定的保险损失额的50%提前预付赔款;

  4.理算核赔。承保公司理算人员审查核定损失情况,计算赔款金额,并按照保险条款及内部规章制度对赔案进行审核;

  5.支付赔款。承保公司对属于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据保险条款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被保险人收到赔款后,签发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承保公司做结案处理;

  6.报告与建议。每次保险责任案件处理完毕,承办公司应当整理案件的有关信息。承保公司每季度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承保理赔清单,并报告有关案件情况,提出改善建议。

  第十一条申请赔款所需资料

  1.保险单正本,及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的书面证明材料;

  2.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4.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损失、费用清单;

  6.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理赔服务要求

  1.承保公司24小时受理理赔报案,确保在出险后能于第一时间及时提供理赔服务;

  2.承保公司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项目保险的赔案处理工作,在理赔服务中实施首问责任制,及时解决客户提出的问题和需求;

  3.承保公司接到报案电话和事故通知后确保做到:

  (1)出险地在湖北省市、县(市、区)城区的,查勘人员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

  (2)出险地在湖北省市、县(市、区)城郊或乡镇的,查勘人员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

  4.在完成现场查勘工作之后,承保公司理赔人员将向客户一次性提供索赔所需全部资料的书面清单,不重复索要材料。

  5.限时赔付承诺,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索赔单证齐全并且理赔金额经双方确认后,承保公司在以下有效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1)30万元以内的案件,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2)30-100万元的案件,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3)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