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联合湖北保监局、省老龄办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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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16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14日10:34:27 打印此页 关闭

湖北省民政厅联合湖北保监局、省老龄办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来源: 办公厅 时间: 2016-03-10 09:23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有效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进一步提升湖北省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近日,湖北省民政厅会同湖北保监局、省老龄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经我省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应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行以市州或县(市、区)为单位的统一投保模式,由各地民政部门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选择承保公司。

  《意见》指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包括参加养老机构统一组织的活动)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对象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范围主要保障意外死亡或伤残责任、意外医疗费用责任、住院补贴、法律费用等五方面。

  《意见》为引导和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参与责任保险,指出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和福彩公益金给予保费补贴。城市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民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从上级补助资金和各级留存福彩公益金中一般按实际应缴保费的50%给予定额保费补贴。

  《意见》指出,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各司其职,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参保,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实现当地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全覆盖。各养老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应按期支付保险费,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根据湖北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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